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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政策法规科  更新时间:2011-8-30

关于2011年度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濮档发〔2011〕42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档案法制建设工作力度,增强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规范全社会的档案行为,严格依法治档,确保我市档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拟于2011年8月8日开始对市直部分单位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一、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总体情况;
(二)档案工作是否列入年度工作目标;
(三)档案机构、人员配置情况;
(四)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五)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情况;
(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电子档案等是否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七)档案安全保管、各项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八)档案专(兼)职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九)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二、方法要求
(一)检查程序。听取汇报、现场查看、依法评议、反馈意见;
(二)被检查单位要对上述检查内容有书面汇报材料;
(三)单位主管领导要抓落实,要求具体负责人员,充分做好迎检工作。在检查时,如发现单位有推诿、扯皮或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的,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一并实行责任追究。
    三、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一般的档案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情节较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使检查工作扎实有效,要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档案局将把本次检查综合情况,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及部门汇报,并向全市各立档单位进行通报。
    有关事宜请与档案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附件:被检查单位名单

 


                       濮阳市档案局       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 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被检查单位名单

    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科协、市台办、民革、民盟、民建、九三学社、农工党、民进、市编办、市委农办、市无线电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市就业处、市机关事业保险处、市医保中心、市国土局、市红十字会、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油区办、市接待办、濮阳宾馆、政协办公室、市文明办、市社科联、市文联、市新华书店、市体育局、市爱卫办、市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市保健院、市卫生监督局、市第五人民医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劳教所、濮阳监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联通公司、濮阳商业银行、市招标办、市园林局、市绿化处、市环卫处、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林科所、市扶贫办、市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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