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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对二、三级单位档案的接收
更新时间:2013-3-25

档案馆对二、三级单位档案的接收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要求,下述两种类型的单位的档案应当向各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一种,各级人民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往往能反映某力面工作或生产、教学、科研、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等基本历史面貌,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科学、文化和历史价值,是人们口后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和科学研究的必要资料如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院所、院校、医院等〔〕
    第二种,有代表性的第二、第三级单位形成的档案也应当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如企业、中小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职能、性质和任务相同或相近的具有代表性单位,应将其所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移交给有关档案馆。其他不具代表性的第二、第二级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一般不需要向档案馆移交,但是其中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也应当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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