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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档案局关于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的规定
作者:濮阳县档案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1-8-2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对利用档案收费项目与标准做如下规定:

1、复制费

1)工本费

A3纸每页收费2.0元,B5纸、A4纸每页收费1.0元。

2)档案资料保护费

利用原件进行复制,民国时期档案资料,每页收费3.0元;革命历史档案资料,每页收费3.0元;建国后档案资料,每页收费1.0元;拍照档案资料,每页另加保护费20.0

2)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以及办理公证等项证明,每份收费30.0元。

2、出具房、地、财产等项证明,除每件收费200——1000元外,再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收益的2%收费。

3、利用档案资料汇编出版、进行生产建设、商业活动及其他有经济收益的,按收益的2%收费。

4、利用档案资料,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卷(册),超过者,每提供1卷(册)收保护费2.0元。

5、凡提走人事档案者,须收费200元。(邮递快件费另加20.0元)。 

此规定自201075日起执行。

                 濮阳县档案局

                                 2010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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