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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开放档案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1-7-13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方便利用者利用档案,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非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开放期限(经审查确定务须保密的除外),或虽已到开放期限,经审查认为不宜开放的档案。

(二)、单位或个人因公务、学术研究及其他正当目的,按照规定的手续经本馆批准后可利用非开放档案。

(三)、查阅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非开放档案及其他单位形成的机密级以下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出具的介绍信。

(四)、查阅其他单位绝密级以上的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党委(党组)的介绍信,并经档案形成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盖章。

(五)、单位和组织为学术研究利用秘密级以下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利用机密级档案,应持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介绍信或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

(六)、利用非开放档案需摘抄、复制时应及时进行登记,不准擅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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