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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防护内容之七 防火
更新时间:2013-12-23

档案防护内容之七 防火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它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库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8号 邮政编码:450003 电子邮箱: hnda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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