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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档案管理中的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3-9-29
     今年公布施行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与《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一起,构成了档案管理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系统法规依据。然而在档案管理中发生了比追究行政责任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适用具体法律呢?1996年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可以说是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如果要确定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构成犯罪,触犯何种罪名,应当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运用刑法学理论知识,紧扣刑法条文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具体分析研究。
      可能构成犯罪的具体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档案管理、利用和公布工作中的。现行《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9种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这9种具体行为可能发生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的工作之中,也可能发生在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的工作中。发生了以上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先要追究行政责任,只有这些违法行为达到了严重后果,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中的具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结合《档案法》来说,要对档案管理中的具体违法行为定罪处刑,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为为犯罪,什么样的具体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具体行为构成什么具体犯罪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对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规定犯罪的法律必须是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通过对《刑法》分则全部条文的梳理,发现违反《档案法》规定直接指向适用刑法分则的条款,只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两款。第一款罪名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犯罪对象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罪名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犯罪对象为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是违反《档案法》的擅自出卖、转让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是不是说违反《档案法》规定的行为只有这一种构成犯罪,其他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无论情节和后果多么严重,都不构成犯罪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档案管理中发生的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关犯罪规定,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档案管理中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具体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保护的对象既包括珍贵文物,也包括国有馆藏文物。这两类保护的对象,在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中有大量收藏、保管,如果在保管、利用过程中,这些档案被损毁、流失,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就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的档案中,仍然有大量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处于秘密状况,不能向社会开放。这些档案虽然藏于档案馆,但属于国家秘密,受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保护。如果这些档案在保管、利用中被泄露、损毁,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就可能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档案管理中发生的各种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档案法》《文物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具体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适用《刑法》的标准来衡量,追究刑事责任也必须要依照《刑法》具体条款来确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确定某种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依法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以《刑法》为依据,以《刑法》为准则。要综合适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范,从分析犯罪构成入手,分别分析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从刑法分则中确定构成何种具体犯罪,触犯何种具体罪名,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
      档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规定,从而适用刑法分则的条款,具体涉及以下6个条款,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罪名为:走私文物罪,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罪名为:故意损毁文物罪,犯罪对象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罪名为: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罪名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属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也要处罚个人;《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罪名为: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犯罪对象为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属单位犯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罪名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
      档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从而适用刑法分则条款,具体涉及两个条款,包括《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罪名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犯罪对象为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罪名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对象为国家秘密,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故意或过失泄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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