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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琉球:特殊友好500年(16)
更新时间:2013-9-5

十七、中国对琉球朝贡的赏赐

    琉球每次到中国朝贡,中国都要给以大量赏赐,作为对琉球朝贡的回报。明初期赏赐无定数,明中期以后,赏赐开始有一定的标准。赏赐分为例赏和加赏两部分。
    例赏有对国王和王妃的例赏,有对赴京使团各成员的例赏,有对留在福建的使团各成员的例赏。在不同时期,例赏数量不一样。如清初给国王和王妃共赏各种纺织品50疋,康熙六十年(1721年)以后增加到80疋;给正使共赏各种纺织品20疋左右。
    除例赏之外,皇帝还对琉球国王或贡使给以加赏。如清雍正四年(1726年),琉球谢恩进贡,皇帝于例赏之外,又加赏琉球国王缎20疋,砚2方,玉器40件,珐琅瓶一对,玻璃器10件,瓷器150件;加赏正使缎8疋,银100两。几乎每次琉球使臣到京,皇帝都有各种加赏。
    明清两朝,中国对琉球的各种赏赐物品,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丝织品。这是赏赐物品的主体,数量最大。包括丝织品、棉织品、成衣等。二是货币。一般用于特赏,明代多赐以宝钞,清代多赐以银两。三是瓷器。四是文房四宝,即纸砚笔墨,见于清代的特赏中。五是玉石工艺品,也只见于清代特赏中。
    琉球贡使领回赏赐品之后,可在会同馆内开市贸易,直到卖完愿卖的赏品、买足想买的物品为止。
    从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定琉球进贡二船可以免税、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规定对琉球接贡一船也可以免税后,一直到两国通贡结束为止,琉球进贡和接贡船只从本国带来的货物以及回国带去的货物都免收税。

十八、琉球贡船的附搭与夹带

    明清两代,琉球使臣来华进贡时,除了携带进贡的方物外,往往还附带搭运一些其它土产到中国来,以换取中国的货物,或在中国市场上变价出售。这些物品中,官方允许的一般称为附搭,官方不允许而由使臣自带来的则叫做夹带。
    琉球附搭来华的货物,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物品和不同的数量:明代与清初,附搭的物品及其数量,由不固定逐渐走向固定;清初以后,则又由固定变为不固定。
    从明初至明天顺年间,琉球贡船附搭的物品以苏木为主,此外还有少量的胡椒。从明成化至嘉靖三十四年(1585年),附搭物品主要有苏木、胡椒、番锡三大项,中间有段时间也附搭一些红铜或倭铜。从明嘉靖三十六年(1587年)至万历五年(1577年),附搭物品单纯为苏木,且每次数量固定在2000斤。从万历十一年(1583年)至清初,附搭物皆为土夏布或土苎布200疋。清康熙六年(1667年),朝廷对外国进贡所附搭的物品,准许自出夫力,带到京城贸易;也准许在当地官员的监看下,在边境口岸就地贸易。因此,琉球贡船附搭货物的品种便逐渐增加起来,数量也不再有固定限制。而且不仅进贡船附搭货物,而且接贡船、迎封船、护送飘风难民船等,也都附搭货物前来中国贸易。
     在明代,中国政府对琉球带来的附搭物品,一般以官给价钞或以折与绢疋的方式,官为收买,从而达到公平交易、以有换无的目的。
     所谓官给价钞,就是把附搭来的物品,按照固定的价格,直接给予宝钞(纸币)或铜钱,以货币的形式加以支付。所谓折与绢疋,则是一种实物支付手段,它是中琉两国间以货易货的一种贸易形式。
    清初琉球附搭物只能在京师会同馆内贸易变卖。届时礼部派遣官员来馆监看,以防发生买卖纠纷;贸易的原则是:琉球使臣和入馆买卖的中国商人“两平交易”,随行就市,愿买愿卖,不得强买强卖或抬价压价。琉球使臣把附搭物品运到京城贸易,自感诸多不便。特别是康熙七年(1668年)朝廷在福州为琉球贡使重新起盖了柔远驿后,中山王世子尚贞又具疏朝廷,请求准在柔远驿贸易,得到康熙同意。于是,从康熙十年(1671年)后,琉球进贡的所有附搭物品,便都改为在福州柔远驿进行贸易。
    清代琉球贡船附搭之货物,据档案记载,主要为工艺品、纸、扇、海产品、干菜、酒、食用油、调味品等,其中以海带为最大宗之产品。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琉球贡船两只所带的附搭产品共有:铜水火炉43斤,金漆小围屏2架,油纸扇1000把,绵纸250斤,铜烟袋31斤,海带菜175000斤,石(魚巨) 290斤,盐鱼481斤,佳苏鱼175斤,酱油260斤,麦酱2400斤,烧酒65坛,豆酱2400斤,刀石900斤,盐目鱼200斤,盐鱼舸1200斤,铜罐14斤,鲍鱼10000斤,鱼翅5500斤,牙螺壳2500斤,海参280斤,鸡脚菜70斤,木耳40斤。
     在明代,除了中国官方规定允许的附搭物品外,琉球使团的成员往往无视政府的规定,私自夹带一些物品来华贸易。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琉球使臣夹带胡椒300斤、乳香10斤;正统元年(1436年)琉球使团夹带海螺壳90、海巴58000。正统二年(1437年),琉球使团又夹带了一批海巴、海螺壳,有关部门予以没收,明英宗不但让礼部全部归还,而且还让以后都照此办理。这样,琉球贡使来华夹带物品进行交换贸易,便成为合法的了,夹带便成为附搭的一部分。
     琉球进贡来华,不但附搭物品前来兑换贸易,而且还携带大量银两前来中国购买各种货物。在明前期,这种情况是偶尔出现。到明后期,福建地方政府则准许琉球每次来贡,可携带白银一万两来华购物。实际上,琉球使臣又往往以各种办法突破限制,额外多带。清代为数在每船2万两左右,但也有带至10万两之多者。琉球使团在华的贸易量又大大增加了,远远不止贡船所带货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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