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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学会
合肥市档案学会章程
作者:吴  更新时间:2011-5-19

                    合肥市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肥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档案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为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安徽档案学会,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市档案局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中共合肥市委大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档案工作的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会员学术水平,发现和推荐人才。
  (二)编辑出版论文集、会刊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普及和宣传档案学基础知识,交流、总结、推广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档案工作的新鲜经验,介绍档案工作动态和档案工作的发展状况。
  (三)对档案事业建设发挥咨询作用,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及时了解和向党委、政府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
  (四)发展同有关学会和兄弟地、市档案学会的联系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同市档案局联合定期编印《合肥档案工作》和不定期编印学术论文汇集和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档案管理员以上专业职务或其他相应专业职务的档案工作者、档案教学和科研工作者;
  2、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3、大专院校档案专业毕业或其它专业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4、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5、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干部;
  6、从事其它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成绩者;
  7、中国档案学会和省档案学会在本市的会员,可为本会的当然会员。本会的个人会员在市辖三县四区者,属于所在地档案学会的当然会员,并参加其活动。
  (四)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市辖三县四区的档案学会和各系统档案协作组、各单位综合档案室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编写教材,进行学术交流,传播业务知识,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档案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组织学术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有学术价值的档案著述、论文;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向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市档案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档案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管理由市档案局会计兼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市档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档案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市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档案局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20001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

  本学会地址已改为: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办公区二区A


  合肥市档案学会会费收取办法

  依据省民政厅财政民管字[2003136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市会讨论通过,决定2004年起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多交不限,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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