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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档案局查档须知
作者:吴  更新时间:2011-10-19

查档须知

1、开馆时间(档案查阅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3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0393---5252905
   2、凡是来馆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均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证明其身份与使用档案资料的目的和范围(查阅开放档案持合法证明如身份证、学生证等即可),查阅人员在阅览室内利用
   3、凡查阅属于限制范围的档案资料,利用单位须出示查档公函,说明利用的目的、范围、方法,并经机关领导人签字,经馆长审定和县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4、凡全面系统或大批利用档案资料时(如用于编史、科研等),除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外,还要具体提出科研计划或编写提纲。
   5、查档人员在接收、交回档案资料时,必须当面点清,以免差错。
   6、在阅览室不得吸烟;注意轻翻轻放,不得折叠、勾划、增删、涂改、剪裁及其他有损于档案的做法,对有意破坏或窃取档案资料者,除停止其利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二十四条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7、凡经允许利用的档案资料,按其利用目的及所研究的专题,经接待人员同意可抄录,但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抄写档案资料一律用档案用纸,不得抄在其他纸上,抄件要夹在所抄卷文件的原处,交接待人员审核。对编史、科研工作需要抄录的大量档案资料,经审核后,由本馆负责寄至利用档案资料的单位或档案室。
   8、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在编史、教学和撰写文章中引用有关内容,但无权公布档案文件,也不得内部印发,未经批准不得互相转送,应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不得留在个人手中。
   9、需要复印的档案资料,填写“复印文件单”经接待人员审定后,在本馆方可复印。档案复印不准全文公布,未经批准也不得陈列展出或互相转送,应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
   10、在查档中遇有问题或对我们工作有何意见,请向接待人员提出。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8号 邮政编码:450003 电子邮箱: hnda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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