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历代宝案》记载的一件档案可知,明代后期,对琉球遇难幸存人员的供应标准大致是:每人每天供应米一升半,蔬菜银五厘,柴薪银一厘。另外每人给衣被银二钱。
清代政府仍然对琉球遭风难民加以救助,乾隆二年(1737年)闰九月十五日,皇帝发布上谕说:“朕思沿海地方,常有外国船只遭风漂至境内者,朕胞与为怀,内外并无歧视,外邦民人既到中华,岂可令一夫之失所。嗣后如有似此被风漂泊之人船,著该督抚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此后,中国对琉球遭风难民进行救助成为常例,并经常发生。《钦定礼部则例》规定:“琉球、越南等国商民遭风漂至各省,各该地方官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侯风遣归本国,由该督抚年终汇题。”赏给衣粮一般是每人每天供应米一升,盐菜银六厘。回国之日,给予行粮一个月。至于修理舟楫,据档案记载:乾隆十四年(1749年)皇帝发布上谕:“琉球贡使事竣回国,在洋遭风坏船,宜加优恤修理,所需工料,著于司库存公银内赏给,俾得修竣驾驶回国。”这次中国政府仅修船银两就报销了一千两。以后基本沿袭此例为琉球修船。这次对琉球除修船银规定为一千两之外,对遭风获救的89人,除按以前定例供应口粮外,还另行赏给每人布4疋,棉花4斤,茶叶1斤,并另行共赏给猪4口、羊4只,酒3埕。这些另赏,后来也成为定例。
在中琉交往的500年中,有大量琉球遭风船只受到中国政府的救助,特别是清代,这种救助特别频繁。如乾隆二年(1737年)这一年,就先后有4只琉球船遭风漂到中国沿海,4只船上的难民共111名都被送到福建柔远驿给予口粮安置,并安排随本国贡船回国;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共有琉球船7只先后遭风,都由各处护送难民到柔远驿安置;道光三年(1823年)、十五年(1835年),也都有7只琉球船漂到中国,受到救助后回国;咸丰元年(1851年)先后有8只琉球船漂到中国后获救回国。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光绪初年为止,几乎每年都有一只或多只琉球船在中国获救,由中国资遣回国。
为了救助琉球难船,还有中国官兵为之付出了生命。清康熙三年(1664年)十月,琉球贡船在福建梅花港遭风击破,福建地方接贡的把总张子龙和兵丁林明2人,就在救援中不幸遇难。
二十六、琉球对中国遭风难民的救助
由于中国政府对琉球的遭风难民给予救助,所以,琉球也同样对中国的遭风难民给予救助。
琉球救助并送还中国遭风难民即漂流人口的事,也是从明代就有的。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四十二年(1837年)十二月十二日,“琉球国中山王尚元遣使入贡,因送还中国漂流人口,上嘉其忠顺,赐以镪币,并赏其陪臣由必都、郑宪等”。
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琉球使臣毛国珍回国时带回中国礼部咨文一道,其中讲:“各省人民,海上贸易漂至外国者,令收养解回。其解送来人,复行奖赏。”琉球中山王尚贞随即行文本国所属36岛,“嗣后此等漂风商民船只,重为收养送回”。
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十二月,中国福建商船一只,遭风漂到琉球北山地方,琉球国王命令北山地方把难船送到牧港地方,把船上难民25名全部发馆安插,给予廪饩收养,并派遣都通事郑士纶等人把他们送回福建。
乾隆七年(1742年),又有中国江南省商民徐淮华等53人,被风漂入琉球国叶壁山地方,这里的地方官员不但捞救起难船上的人和货物,而且供给难民衣食进行赡养。琉球国王并派都通事阮为标把这些中国难民送到福建交给福建地方官员。乾隆皇帝认为“中国商民被风漂入外洋,该琉球国加意照看,养赡资送,不令失所,甚属可嘉”,命令礼部行文琉球国王,传旨嘉奖,赏赐国王各种缎14疋,并让福建官员大赏护送难民的琉球官员。
特别是乾隆十四年(1749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间,竟然先后有21只中国商船海上遭风,漂到琉球各地,各地政府都把他们救助安置,送往首都,琉球国王也都陆续派人把这些船上的幸存难民送到福建,交给中国。中国对琉球国王和护送人员都给予了重赏。此后,一直到琉球被日本吞并前,这样的事例还经常发生,如同治十二年(1873年),先有台湾嘉义县船一只共26人,漂到琉球八重山,后又有台湾噶玛兰厅船一只共21人,漂到琉球与那国岛,琉球按例救助后,都让难民坐原船回到原籍。
琉球对中国难民是怎样具体救助安置的呢?据《历代宝案》记载,嘉庆十三年(1809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江南通州商人庄蔚廷一船20人遭风漂至琉球久高,山南地方官拨小船调进内港,给米粮柴水,并委员役引其船于十二月十六日转送到中山泊村地方。知府照例发馆安顿,给予廪饩及衣袜等项抚恤养赡,又将船身修葺坚固,并给舵、椗、索等件,于次年3月送回中国。可见这些救助包括:安排住宿,给予粮食、衣袜,修理船只,给予船上用品,送回中国等。
中琉两国历几百年而不断地对对方遭风难民的互相救助,使无数的两国商民得到遇难生还,使两国人民的情谊不断加固,是两国特殊友好关系中尤应值得大书一笔的辉煌一章。
二十七、中国对琉球在华亡故人员的抚恤
琉球在与中国往来过程中,常有大量人员生活在中国,不免会有人因为染病、遭灾而在中国亡故。中国对琉球在华亡故人员,都优与抚恤。
据清《钦定礼部则例》记载,琉球等外国“贡使在途病故,由礼部具题,移会内阁撰祭文,所在布政使司备祭品,遣官致祭一次,仍置坟茔,遣祠祭司司官谕祭,行兵部付车马人夫。从人在京病故,给棺木、红缎;在途病故,听其自行埋葬”。
中国对琉球在华亡故人员的优恤,从清初就有发生。顺治十七年(1660年)五月,琉球国王舅马宗毅到中国进贡后,因海氛未靖,留闽七年而卒。顺治皇帝命“具礼以殓,并赐祭”。后来这样的事不断续有发生,清廷又不断增加优恤。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十二月,琉球国贡使杨联桂于通州病故,清廷“予祭一次,置地营葬,立石封识”。乾隆十六年(1751年),琉球国进贡正使耳目官毛元烈在闽病故,清廷给予棺价银20两,内阁撰拟祭文,发司备办祭品,委官一员读文致祭一次。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琉球进贡副使蔡懿在闽病故,福建布政司除支银20两作为营葬立石之用外,又支银16两备办祭品。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琉球进贡副使阮廷宝在山东平原县病故,清廷给银500两予以优恤,后即成为常例;在福建埋葬时,福建地方仍支银16两备办祭品。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琉球正使在浙江病故,清廷除照例赏给外,并加赏银300两。
除对亡故贡使予以优恤外,清廷对在华亡故的琉球官生也予以优恤。雍正二年(1724年)入国子监读书的琉球官生蔡弘训病故后,清廷“赐银百两,交礼官择近京地葬之,并以二百两赡恤其家”。嘉庆二十六年(1748年)琉球官生向克期回国途中病故,及咸丰八年(1855年)琉球官生毛启祥途中病故,清廷都照例共赐“恤银三百两”。
就像中国对琉球在华亡故人员给以优恤一样,琉球对中国在琉亡故人员也给以优恤。如清嘉庆五年(1800年)中国册封琉球使团中的水梢江得兴到了琉球后,染成病症,琉球随即拨医生每日看病,调治医药,无效,于9月12日亡故。琉球“给发棺木、衣服、白布、祭奠品物等项,以为埋葬”。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10月7日 总第2517期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