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制度 一、利用者须凭合法证件(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查阅档案,查阅属于控制范围内的档案资料,须出具有关领导批准的证明。 二、利用者须认真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三、本馆档案资料不外借,未经批准不得带出阅览室。 四、利用者注意保持清静与卫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阅览室内抽烟、吃食物、乱扔杂物。 五、利用者须复制、抄录档案资料,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用作凭证者,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查核对,并注明出处加盖专用章。按规定收取复制费、档案保护费、证明费。 六、利用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画、折叠、剪割污损、拆散档案资料,否则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七、社会公民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组织查阅利用他人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有代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能够说明经办人与被查档人相互间关系的有效证件。 |